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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理事会章程
连云港市金银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连云港市金银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金银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单位及相关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社会中介和市场中介热忱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开拓、创新,规范行业内部行为,开展珠宝玉石首饰文化诸多方面的学术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及发展规划,进行单位和个人的交流、展览、鉴赏、培训、评估、投诉维权、咨询服务及联谊活动,促进金银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连云港市民政局。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连云港市工商联总商会。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连云港市商务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海州区海连东路 3 号405、4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应当在行业内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评估论证、咨询、交流、培训、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及行规行约并督促执行;
(三)代表本行业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组织企业参加应诉;协调企业间关系,组织经验交流以及生产、技术和经营合作,推动横向联合;
(四)代表行业和会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以及行业的合法权益,接受珠宝行业的相关投诉及维权服务;
(五)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质量规范、技术规程)和行业发展规划,参与产业政策的课题研究和政策效果评估,对行业准入条件及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开展行业准入的资质、
资格材料验收工作以及认证、检验、鉴定等活动;与国内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络,开展技艺交流、经贸合作与友好往来;广泛开展金银珠宝玉石首饰文化、艺术诸多方面的学
术研究,进行业内的交流、展览、鉴定、评估培训和咨询服务。
(七)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督促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和管理;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依据章程规定进行处理;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对全行业基本资料和动态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发布,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有关立法提供依据和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等交办或委托的工作和事项;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行规、诚信规范、自律守信。
本会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 2/3 表决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主动要求退会的,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相应的会费及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离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品行不端影响会员之间不团结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制造行业内部矛盾,影响团结不利于和谐发展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管会员相关档案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期限 5 年,每 1 年召开 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
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
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副会长或秘书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副会长和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1/3。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理事总数的 20%。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新入会员单位的研究;
(三)任职期间违规违纪的处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 2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 4 名,秘书长 1 名。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述职的,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 1 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连云港市”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并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0 月 28 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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