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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连云港市金银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为了规范连云港市金银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肃协会收费行为,根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由理事会研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特制定以下团体会员单位和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 团体会员单位会费
会长单位:每年年会 10000 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年会 2000 元。
理事单位:每年会费 1500 元。
会员单位:每年年费 500 元。

二、 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一)会费按年缴纳。团体会员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前一次性缴足本年度会费;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入会的,于协会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年度会费(上半年入会缴全年会费,下半年入会缴半年会费);
(三)对于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四)团体会员单位入会后无正当理由提前退会的,会费不再返还。

三、 会费开支范围
(一)必要的办公支出;
(二)组织举办学会大型会议、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三)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成本费;
(四)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 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会长联合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秘书长、监事、会长联合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和会员的质
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向市民政部门和市商务局报送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管理。
本办法自 2023 年 10 月 28 日连云港市金银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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